在SEC開始對SPAC 提起訴訟後,有 49 家主要的全國性律師事務所聯合起來譴責了這項行動 --平時互為對手互告的律師們忽然就某事達成一致性看法 -- 這還真令人印象深刻。
SPAC 一直讓 SEC 覺得很感冒的事件之一-- 雖然 SPAC 尋求併購目標,但在真的目標出現前,他們會將資金投入短期投資,例如國庫券。 SEC 因此提起訴訟並聲稱,這些SPAC不是在經營一間公司,而是在投資基金,因此它們應該受到 1940 年投資法(the Investment Act of 1940)的嚴格監管。
律師事務所紛紛為SPAC辯護。 一間SPAC 的頂級法律顧問 -Kirkland & Ellis, 說服了許多其他律師事務所發表聲明,聲明稱這些訴訟“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 一些參予發聲的公司即使SPAC相關業務不多,但他們表示,他們原則上是在抗議 “市場已經推動了一些改革,如果政府不滿意,應該通過提出規則和法律來完成,而不是用訴訟的方式"。
當然啦,律師事務所從SPAC 相關業務賺了不少,當然要盡力保護他們的收入來源。SPAC 這個已有18年歷史的架構最近忽然被炒起來了,監管單位没有不注意到的理由。但確實,監管單位有修法的權利,若是真的認為SPAC應受投資法約束,可以通過立法,要求SPAC不得將資金投資在併購標的以外的金融工具,若有此行為,該SPAC就會受到投資法的管轄,而不是直接訴諸訴訟。以我過去在創投公司的經驗,合約(LPA)裏是寫得很明白的錢是不能再拿去投資的,因為投資創投基金的錢是要拿去投資新創的,不是給你賺別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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