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透過SPAC IPO 的公司數量已經超過傳統 IPO 的2倍,特別是這些"空白支票公司" (blank-check companies) - 成立且上市的目的就是要籌集資金併購私有公司 - 其併購標的多以高科技公司為目標,也因此在市場上攪起一池春水,自然引起了監管單位的注意。
監管機關認為,SPAC 的併購交易應被視為 "真的 IPO",也就是財務審批標凖應比照傳統傳統 IPO。 目前,SPAC 可以使用"預期收入"做為標凖,而傳統 IPO 則只有利潤可使用預期數字。
除此之外,美國的証券監理單位也認為 SPAC 的會計方式對認股權的認列是做為資本這點並不認同,他們認為應該是負債。如果監管單位堅持,這肯定會造成許多正要上市的SPAC 延遲上市,因為他們得花時間調整會計帳。
在監管單位四月份發表了上述觀點,SPAC IPO 的數量應聲減少-- 從超過100間跌到不到20. 証券交易委員會主席 Gary Gensler 直接表明 SPAC IPO 對一般投資大眾來說風險太高。
即使不少 SPAC IPO 相當成功,例如運動博彩商 DraftKings (DKNG),但也有像電動卡車製造商 Lordstown Motors (RIDE),日前表示他們可能没有足夠的現金活下去。
目前枱面上的 SPAC 掌握了約美金1300多億的資金,正在尋找投資標的。 這麼龐大的資金也使的好的併購標的身價水漲船高,這不但讓SPAC 本身的併購利潤減少,投資人從中賺到的錢更少。
SPAC IPO 並不是什麼新的產物,早存在市場上十幾年。原本的用意是讓具創新技術產品的小型公司更多更容易的 IPO 機會。但以目前許多 SPAC 的併購標的本身的估值就相當高的狀況,原本的好意已經不復存在。
1990 年代那個券商能夠較容易的把小型股推薦給投資人的時代已一去不複返。當時有"四騎士"稱號的四間投行: Alex. Brown, Hambrecht & Quist, Roberston Stephens 和 Montgomery Securities, 一年中可以成功的做130個 小型股上市的案子。
但在2000年網路股泡沬化以及 Sarbanes-Oxley 法案通過後,小型股的 IPO 變得很難,取而代之的是高估值的大公司。雖然監管單位也意識到過嚴的法規扼殺了 IPO 的動能,而在2012年通過了 JOBS Act, 但讓大眾能更快的參與新創公司上市的目標仍看不出具体成效。
用SPAC IPO 上市利大於弊 ,對一般公司來說既較快上市,募得資金,省去自己找併購自己的對象; 對 hedge fund (通常是 SPAC的發起人)來說,募得資金後還有一段時間可以找併購目標,又能吸引更多外部資金,在這段期間資金還可以生點利息,股東可以要點認股權,甚至要是不再喜歡這個併購,股東還可以用 IPO 價贖回一點股票。
但對普羅大眾來說,SPAC 也因為較容易上市,因此一些較不優質的公司也能上,對一般投資人來說風險變高了。 但也有人說,之前不是在講傳統上市方法讓一些私人公司保持私人太久了,有損大眾投資者的利益。而現在 SPAC 解決了這個問題,監管機構卻退縮了?
確實,SPAC 上市也越來越複雜. 避險基金大咖 Bill Ackman 的SPAC 就是要把他的SPAC 再 spin off出來一間, 稱為 SPARC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rights company),去收購 Universal Music。 此舉宣稱是第三代的 SPAC, 能改進 SPAC 必需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收購某標的的缺點。
在未來,要求 SPAC 上市接露更多資訊是必然的趨勢,缺點可以改進,,SPAC 有助於中小企業上市,只要它不要為了上市而太過簡化一些資訊接露甚至做假帳,不需因噎癈食。
新聞原文: In defense of SPACs
